关于印发《常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考评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建议》(苏安办〔2011〕34号)、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建议》(常安〔2011〕26号)、《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和《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常安办〔2012〕8号)等要求,制定了《常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规范我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安办〔2011〕38号)、《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常安办〔201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化工、冶金、机械、纺织、轻工、有色、建材、烟草,以及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批发)、商贸等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其中行业有专门考评办法或者评审程序的,按照行业考评办法及程序执行。
第三条 市安监局成立常州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市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全体局领导为成员。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负责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解决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其他职能处室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工作及相关材料的受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江苏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市安监局审核公告。一级企业和二级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以及江苏省安监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应该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已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依据企业分类,按照相应的评判标准采用评分的方式来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得分一定要达到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相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分标准。未发布评判标准的,依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进行评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由市安监局确定,并在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有关评审专家依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企业自评。企业按照《基本规范》以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体系,对照标准自查整改;或聘请有关专业方面技术机构进行咨询服务,自主评分。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九条 企业申报。企业在自主评分达标的基础上,形成书面申请。市管企业直接向市安监局有关职能处室申请;别的企业经辖市(区)安监局对其申请条件初审同意后,根据所属行业向市安监局有关职能处室申请。
第十条 接收受理。市安监局职能处室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请要求的,要向辖市(区)安监局和申请企业说明原因;符合申请要求的,转交常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做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组织评审。市安监局依法确认并公布评审组织单位,依规定组织评审,评审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评审与咨询分离制度,确保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不是该企业标准化咨询单位和咨询专家。
第十二条 达标评审。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接到评审通知后,必须在1个月之内依据相关评判标准、评分办法对申报公司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评审工作应当独立进行,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座谈提问、试卷调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查等方法,对照相应的安全标准逐项打分并做出评审结论。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告知公司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编制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的评审结论进行汇总,材料齐全的,向市安监局职能处室提交相关材料;由市安监局职能处室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核准公告。市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将各职能处室审核通过的合格企业名单予以汇总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由职能处室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辖市(区)安监局、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发证授牌。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由常州市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采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式样。
第十五条 定期复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日常自评及调整。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评级之日起,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自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来更新、调整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年度自评报告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变更等材料,企业应于完成报告或变更后30天内向当地及市安监局报告,作为申请延期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要定期或不定时进行现场抽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达标企业,应向市安监局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在6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复评。
第十九条 已取得证书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安监局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收回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由市安监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重新评审,符合标准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允许超出一年。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涉及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工作质量上的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将定期对三级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条件、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评审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评审开展情况做汇总统计,并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24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施行前本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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