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的,须以纸质材料来审核,审核通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主要审核: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五条通过水利部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真实的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
(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严格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一)根据被评审单位实际,制定评审工作规划,选派评审工作人员开展评审。评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可以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二)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听取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了解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对照评审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查验、问询,形成评审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被评审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数量超越3个时,应抽查不少于3个项目或工程现场。
项目法人须抽查开工一年后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公司须抽查现场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被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进行初审。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中发现评审报告虚假或严重失实的,按《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后的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单位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水利部颁发证书、牌匾(证书、牌匾式样见附件);公示有异议的,由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每年年底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做自评,形成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报送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