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16 信息来源:全过程工程咨询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上的水准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逐年增多,为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充分的利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提高政府投资代建的管理上的水准和投资效益,合理控制代建项目的建设成本和项目质量,厘清权责,特制定了《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

  业主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具体如下: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负责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结算;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对代建单位报送的工程完工财务决算进行初审,并报有关部门审定。

  代建单位主要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具体如下:根据合同约定,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或组织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上报工作;负责办理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的有关手续;负责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规定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支付意见;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控项目概算;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交)工验收,负责编报工程完工决算,负责或协助业主单位办理项目竣(交)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发改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资金和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监督;审计部门依据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1.一般情况下,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确需政府授权的代建项目,根据项目行业特点依规定程序明确合乎条件的代建单位及代建方式。

  2.代建单位理应当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跟踪管理,严控投资总额。

  业主单位根据批准的概算及相应委托内容确定代建合同及代建费用,并明确代建单位投资控制责任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3.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代建,不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额。

  5.代建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按批复情况与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6.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完整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严格依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1.发改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2.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产金额来源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3.代建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计入项目投资。发改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项目代建管理费。

  4.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用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计算,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概算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用)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确定。项目代建管理费用,列入项目总概算,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实施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按规定计算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代建管理费用拨付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代建合同进行支付。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综合考虑工程进度、建设质量、完成投资等因素,按比例支付。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开工阶段凭《开工证》或《施工许可证》支付30%,剩余部分根据代建管理的要求确定,具体在协议中予以明确规定。

  5.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照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的,按照合同约定由代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二)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法人)自工程筹建至完工验收及后评估全过程所需的管理费用。

  (三)本管理办法于县级原有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另有规从其规定。

  之前的文件: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由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的,由财政向代建国有企业支付代建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现在的文件: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业主单位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