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31 信息来源:招贤纳士

  为切实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贯彻〈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以下简称《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实际的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4年2月底前)。各地要采用媒体发布、发放明白纸、现场咨询、座谈培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动员,要深入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组织现场动员、答疑解惑,详细地理解阅读《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见附件),做到部门心中有底、企业心中有数。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企业内部学习培训,按照《规范》要求尽早开展自查评估,做好迎检准备。

  (二)调研摸底阶段(2024年3月底前)。各地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的运行现状、问题差距、整改意愿等情况,按照基本符合标准要求、通过技改能够符合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愿意技改等类型进行分类登记,综合考量辖区企业产能规模、整改难度、肉品供给等因素,根据公司现状分阶段、分批次组织检查。

  (三)对照自查阶段(2024年3月至6月)。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全方位对照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生猪屠宰企业的自查报告,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推进进度。

  (四)评审检查阶段(2024年6月至2025年12月)。已取得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首次检查可根据真实的情况,仅审查其自查报告,不进行现场检查。但其自查报告存在很明显问题和缺陷的,仍需进行现场检查。取得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称号和年设计屠宰量30万头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检查。其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检查。对于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

  (一)组建专家队伍。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组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负责全省《规范》实施的检查评定工作。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专家库成员全面掌握屠宰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以及《规范》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检查,做到科学公正、尺度一致。专家库成员执行检查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

  (二)明确检查程序。检查工作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照自查整改、县级初审、市级审核、专家组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认定的程序开展。省厅负责专家组的抽取分配,统一调度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规范》情况的首次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做出最终认定。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规范》的具体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完成自查报告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核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组赴现场检查并督促整改,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后报我厅。

  (三)检查结果运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级在首次检查结论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通报市州人民政府,抄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推动实现检查结果与检疫出证系统相互关联,提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精准化管理上的水准。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限期整改。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具备极其重大作用,对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各地要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全力做好组织、宣传、指导、督促和各项保障工作。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出工作时间表、路线图,压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实施方案于2024年2月底前,工作计划表于6月底前(附件3)报我厅畜牧兽医处。

  (二)加强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生猪屠宰企业调研摸底情况,全面梳理、分类推进,对基础条件好,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指导其尽早通过检查;对通过技术改造能达到《规范》要求的,指导其制定改造方案,抓紧改进完善;对基础条件差、经营困难、不具备改造能力和前景的,劝导其退出屠宰行业,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三)加强工作调度。各地要深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企业自查整改和技术改造实施进度,按时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完成对照自查和问题整改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厅将根据各地实施进度采取多种形式的调度、督促和指导。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年度进展情况。

  (四)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统筹工作。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避免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无证屠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34项(条款序号后标注“*”),一般项目126项。检查项目表见附录1。项目分布(重点项/一般项):机构与人员

  项(4/10),厂房与设施设备52项(9/43),宰前管理14项(5/9),屠宰过程管理27项(6/21),检验检疫19项(5/14),产品出厂管理13项(2/11),追溯与召回6项(1/5),委托管理8项(2/6),质量监督与记录管理7项(0/7)。3

  .检查方法依据检查项目,采取查看文件、记录、图纸等资料,实地查看、现场提问等方式来进行检查。

  ”、“Y-”、“Y”三档(不涉及为“/”),项目得分80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标准要求,检查结果标为“Y”;项目得分60—80分的,判定为基本符合标准要求,检查结果标为“Y-”;项目得分6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要求,检查结果标为“N”。汇总检查结果时,重点项目的“

  -”不折合“N”;一般项目的3个“Y-”折合为1个“N”,不足3个“Y-”的折合为1个“N”。5

  .检查结论通过分别计算重点项目不符合项数、重点项目基本符合项数和一般项目不符合项数作出最终检查结论。

  .有关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如在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虚假、欺骗行为的,则不再接着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论为“不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督导《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可按本程序进一步细化检查工作程序。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及《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缺陷项目自行整改,整改后认为基本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形成自查报告(附录

  ),由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2.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报告后,结合检查计划及时组织并且开展检查。

  名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员可从本省份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中随机选派,也可要求别的省份或部级专家库的专家参加,必要时增加执法人员。检查组成员与被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下简称被检查厂)之间有利害关系或别的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被检查厂所在地地市级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派出观察员。

  检查前应下发检查通知单,告知检查时间。被检查厂应做好生产计划安排,检查期间原则上应处于生产状态。

  ),明确检查组成员工作分工。2.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厂后,应当出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通知单。

  3.检查组与被检查厂召开首次会议,检查组宣读检查纪律,提出检查要求,被检查厂介绍《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

  4.被检查厂应当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配合开展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证照、文件、记录、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6.检查组组长可根据检查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听取被检查厂的陈述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被检查厂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7.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做综合评定,填写《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缺陷项目表》(附录

  ),撰写《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报告》(附录5)。8.检查组与被检查厂召开末次会议,通报检查情况,确认缺陷项目,宣布检查结论,提出缺陷项目整改时限建议。没有异议的,被检查厂负责人在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注明原因。

  1.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督促被检查厂按照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被检查厂应当按时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所在地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被检查厂整改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和核实,认为整改符合标准要求的,在《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整改情况核查表》(附录

  ,以下简称《核查表》)填写核查意见,并将整改报告和《核查表》送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组织审核相关联的内容,必要时,能够直接进行现场核查,并在《核查表》填写意见。核查工作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通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并将检查结果信息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附录:

  屠宰厂(场)设立时间、组织架构、屠宰能力(包括设计年屠宰能力和近三年每年实际屠宰量)和厂(场)区总平面图、旁边的环境图等基本信息。

  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屠宰技术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登记表,包括学历、职称、工作年限、考核合格证书和健康证明取得时间等;质量管理负责人具备的能力和岗位工作职责;近两年培训情况。(二)设施设备情况。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现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