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宁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运、水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政投办”)设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建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和市政投办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一)市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建立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建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投资规模调整审批,以及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评估督导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评审、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五)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交运、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做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学技术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来进行引导,放大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第六条凡使用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所列资金的建设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本办法第五条(四)项所列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市管国有企业(公司)使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金以外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按市场化管理模式自主决策、自主建设、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第七条市管国有企业(公司)作为开发主体,承担与土地开发相应的片区内及片区外围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费用从片区收益中解决,其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条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市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研究工作;市住建、交运、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对暂未明确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先行开展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各园区、乡镇(街道)、市直单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和建立本单位(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市发改部门在各单位(行业)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牵头建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编制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前的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或批复,预算编制及审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等工作。
第十三条市发改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建议,明确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程序要求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并通知各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是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推进工作,保证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并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管理、服务和监督。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和项目前期工作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
(三)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规划布局(含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等)的研究和编制。
(四)市住建、交运、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行政审批和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计划统筹。
第十六条严格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市发改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市财政部门负责提出政府投资可用财力和融资总规模;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可用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市征地服务中心负责提出项目征地拆迁总规模。
(一)项目申报。市政府每年第四季度下发年度计划申报通知。各园区、乡镇(街道)、市直单位依据本单位建设需要,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可用财力等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发改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二)项目初审。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由市发改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初审。项目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来源、用地保障、规模和内容、建设时序等方面。初审费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三)计划审定。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年度可用财力规模、用地规模等,商市财政、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市人民下达,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和财政预算相衔接,列入当年计划的建设项目须落实资金来源。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建设资金,不得启动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列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设计概算已经核定;旧城改造(含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拆迁类土地整理项目,已由住建部门纳入专项计划或者征收补偿方案(含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范围公告)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已列入国家、省、市当年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的项目,或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书记办公会、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
已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但因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而未列入计划的项目,预计当年能达到条件且实现开工的,可按预开工项目编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待条件成熟后动态调整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配套项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或新增。确有特殊情况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建设项目需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发改部门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实施。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外且未进入储备目录需新增的建设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项目资金来源在副市长分管领域建设经费中统筹解决的,报分管副市长批准(楼堂馆所及业务技术用房项目除外);其他项目须报常务副市长批准;资金额度较大或情况较为复杂的项目须报市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市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即长沙市“多规合一”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依法依规实现“一项一码”,未取得项目代码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市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审批流程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各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发改部门牵头,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住建部门牵头,水利项目由市水利部门牵头,公路、交通项目由市交运部门牵头,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预算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四)竣工验收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住建部门牵头,水利项目由市水利部门牵头,公路、交通项目由市交运部门牵头,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住建(含消防)、人防、生态环境、水利、市政公用、档案等并联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依法依规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事项,原则上须进入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审批中介超市选择承接主体。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向市发改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水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可依规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招标事项、安全生产等内容,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市发改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设计方案须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及相关单位初审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需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组织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第二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等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
征地拆迁补偿费(含办理用地红线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经审查后的征地拆迁估算明细表,并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用地税费最终以实际缴纳的为准,其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审定的为准。
管线迁改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迁改方案(应包括管线种类、相应工程量和造价指标),并据此编制估算明细表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
第二十七条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书面提交项目代建报告。市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并纳入湖南省代建项目库,实行规范管理。
项目代建可采用全程代建或阶段代建。全程代建是指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开始至竣工验收阶段,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开始至竣工验收阶段,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500万元(其中乡镇、街道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审批后,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定;项目估算总投资500万元(其中乡镇、街道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审批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同时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方案设计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向市发改部门报批,市发改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依规评审核定后出具概算批复。设计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等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初步设计,并据此编制概算明细表纳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确认(备案)后的施工图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按相关规定报市财政部门评审。
轨道交通等特殊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从其规定。
(一)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不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相关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
(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下且不新增建设用地,已明确资金来源且原则上在部门经费预算总额范围内统筹解决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投资审批手续。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下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总投资200万元至800万元及以下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参照项目建议书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设计方案、招标事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三)工艺简单、技术成熟的单纯绿化、土方平整、乡村环境整治等项目,直接依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算(预算)资料办理立项。
(四)旧城改造(含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拆迁类土地整理项目,可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一)明确抢险救灾工程范围。本办法所称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的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抢险救灾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将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同时报告分管副市长,由市政投办组织对处险情况进行核实,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其中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补办工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天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常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合同额支付30%的预付款。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将勘察、设计、监理、抢险措施及过渡费用、工程费报市财政部门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支付余额。
工程除险后,按照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超出已认定抢险救灾范围“搭车”建设其他内容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三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控制要求。
(一)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内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由市发改部门核定额度后下达概算批复;
(二)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和概算,重新报批。
第三十六条经批复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项目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四)未批复概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投资按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进行控制。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基本预备费之和。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组织预算编审,严格控制好预算漏项(量),并对预算编制成果进行内审把关,及时纠正超概算行为。
(二)行业主管部门严格组织施工图审查,控制设计漏项(量);市财政部门严格按施工图组织预算评审,对预算金额的准确性把关,及时发现超概算行为。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控制履行相应责任。因服务不到位造成较大影响的,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八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按“必要、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进行审查,并按“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一般变更。指单项或累计变更批复概算,合同增加费用小于50万元(含),不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内容调整,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和安全的设计(施工)变更。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确认变更事项后报市政投办,市政投办组织市发改、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二)较大变更。指单项或累计变更未导致项目投资突破批复概算,合同增加费用大于50万元但未超过100万元,或涉及调整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结构体系等方面内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较大变更由建设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市政投办组织市发改、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并下达投资变更批复。
(三)重大变更。指因变更导致项目投资突破批复概算,或施工合同增加费用超过100万元(含),涉及调整项目批复范围(如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工程等级、主要工艺流程等),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市政投办组织市发改、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变更批复。
(四)因工程变更需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未超概算的情况下,设计变更导致投资减少的、预算漏项(量)、暂定工程量调整、预算暂估价调整等原因引起的造价变化未超过合同价10%的,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施工时段不同产生的材料价格调差和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等原因引起投资增加的,经建设单位确认,直接由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在工程结算评审报告中单独列示。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合同文件约定办理结算评审。
第三十九条规范概算调整。项目概算经批复后,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概算的,必须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因材料价格变化较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突破概算控制限额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概算调整申请。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市政投办组织部门联席会议核实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原概算审批部门下达概算调整批复。
(二)项目实施前,因投资决策或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概算调整申请。经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市政投办召集相关部门或专家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对投资规模调整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概算调整低于原批复概算10%的,报市长批准;超过10%(含)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原概算审批部门下达概算调整批复,需调整初步设计,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投资决策或重大设计(施工)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的,在工程变更审批办理过程中一并报批。原概算审批部门根据工程变更批复下达概算调整批复。需要调整初步设计的,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属于批复的基本预备费或价差预备费控制范围内的费用增加,不需调整概算,继续按原批复概算控制投资。
(五)未批复概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投资按批复的投资估算进行控制。估算投资调整由市发改部门核实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业主单位上报。代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其在概算调整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第四十条结算评审。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善项目结算资料送审,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上报工程结算评审核减额度超过送审金额10%或200万元(含)以上的,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处理。其中工程结算1000万元以下项目须在两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在四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财务决算评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完成工程结算评审后,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办理决算评审,市财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3000万元以下的鼓励实行代建制。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代建服务费按相关文件执行。确因特殊情况不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PPP、ABO等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合作方,其项目的审批及建设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适合采用EPC模式的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建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应行业监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原则上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初审,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实施。因法定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须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核准。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前必须取得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立项(可研)批复、用地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林业审批,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和备案等批准文件。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且前期手续不到位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须按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在招标挂网前,招标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批准;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投资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工程类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200万元以下、服务类1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服务)单位,也可通过建设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并发包。项目取得前期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建设单位申请、行业监管部门初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批准。
(五)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假借农村三资交易名义或假借PPP项目、保密项目、抢险救灾工程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事项,均须依法签订合同。
(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实行。市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项目合同报市长审签,非市政府作为签约主体且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三)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变更、补签合同。经批准变更、补签合同时,应当由原签署单位签署,或者由原签署单位书面授权签署。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并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达到正常维护管理标准,维护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自然资源、城管、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根据经审查确认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综合验收。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也可由建设单位自行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并达到维护管理移交条件后,由各类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牵头单位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移交。
(三)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正式投入使用2个月以后的基本运营维护费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部门原则上须在6个月内共同办结移交接管手续。
第五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其中,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项目在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须向资产接收部门移交资产和账务。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产权单位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项目经市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资产接收部门应在批复当月调整资产价值。
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十四条市发改部门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投资补助计划等形式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作为项目资金安排和拨付的依据;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概算批复、合同等,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双控”管理。
第五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五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市发改部门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中标通知书、税务部门开具的合法票据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代建项目应有代建单位的专业审核意见),到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同时提供结算定案通知书,并完善相关手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工程款支付额度和审批程序,严禁超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严禁利用虚假工程和虚假签证套取资金,严禁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个人。
第五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依规拨付资金,原则上执行合同审结前按比例支付工程款控制进度(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前累计支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60%);工程相关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合同审结前支付比例不超过相应合同价的70%)。确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批准。剩余资金依据市财政部门结算审核结果和合同进行清算。未经批复的工程变更,不得支付变更后增加的费用。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相关行业规定的比例预留。
第六十条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和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待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按审核结果及合同办理支付。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的情况,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围管理,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变更费用,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示。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最重要的包含项目前期研究经费,项目审批的评估评审费用,以及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所发生的费用。其中,项目前期研究经费是指职能部门所承担的项目谋划储备、规划论证、专项课题研究和相关标准体系制定等经费。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费用是指具体项目的建设方案研究、专项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测量测绘、勘察和设计等咨询论证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办理用地手续等报批报建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行业部门或乡镇(街道)作为前期研究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承担并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统筹管理。
(三)市管国有企业(公司)承担本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财政部门已先行安排前期工作经费,但后期由市管国有企业(公司)筹资和承接的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予以扣还。
第六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管理责任,依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业内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统筹调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地参与项目管理和建设,促进建设单位合法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确保投资安全,提高投资绩效。对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项目评审质量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审查工程结算评审项目情况,针对评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提升项目工程结算评审和管理水平。
第六十五条市政投办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评估督导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第六十六条强化超概算建设项目惩戒问责。
(一)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多、存在超合同价、超概算风险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发函警示、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惩戒。
(二)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建设项目超概算10%以上的,依规限制有关责任中介机构承担在我市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相关业务。
第六十七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相关信息,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
第六十九条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一条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因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涉及职能部门或行业部门管理的相关事项,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国家、省、市及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十六条《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8〕18号)文件发布之前实施的项目及项目建设遗留问题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批处置,处置方案和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9日起实施,《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8〕18号)文件同时废止。市内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